|
政府管理不善,医院草菅人命
患者2009年2月21日自台湾回家探亲,因天气变化无常,受凉感冒,于2009年3月8日去微山县第三人民医院(欢城医院)看感冒,因患者年龄大,家属要求住在急诊观察室。医院开了三瓶吊针,其中两瓶是中药针剂,自挂上吊针后急诊观察室都没有护士或医生去看看患者的病情变化,每次滴完换针都是家属去喊护士换针。前两瓶患者病人状况都很好,第三瓶中药针剂滴到三分之一左右,家属发现病人有些憋喘(不良反应),就喊了医生,医生连病房门都门进,说:“没事。”就走了。就这样直到滴完!家属发现患者比以前喘的更厉害,找来医生,医生检查后发现病情严重。赶紧吸氧抢救,此时医院竟然用错药,由于打中药针剂出现不良反应,而引发了患者的心脏病,是由心脏病引起的憋喘,而不是患者本身有哮喘病,用的抢救药全是治疗哮喘的,其中还有心脏病不能用的药。就这样患者在医院不治而亡。然而国家对中药针剂的使用就有明确的规定: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6. 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7. 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发现异常,立即停药,采用积极救治措施,救治患者。
患者是在急诊观察室内,都不去看护,更何况出现不良反应,家属去喊医生,如果此时拔掉吊针,进行救治患者会死吗?!打完针后进行抢救如果用药得当,患者会死吗?!从患者去看感冒六个小时的时间就要了患者的命,如果医院对病人有一丁点责任心,患者会死吗?!老百姓说话不算数,那么国家政府的文件你们遵循了吗?医院就是这样救人治病的吗?你拿老百姓的命当什么了?你拿着老百姓的钱来害老百姓的命,就因为中国的人口多吗?你们把政府的医院当成了赚钱的摇篮,是让你们救人治病的公益事业,不是让你们来草菅人命的!
经过政府一个多月的协调,医院态度依旧强横,院长依旧认识不到自己管理错误,你做在那个位置上不做为人民服务的事情,你不赶紧下岗,换一个有管理能力的人,换一个对百姓负责的人?你做在哪个位置上不做,医疗事故频频发生,你自己算算当了院长后治死多少人了?你要是管理好了医生会这样不负责吗?一个不负责好说全部都不负责,那就是你院长的责任。你还说医疗设备差,老人年龄大了,有突发性疾病,这个是医德的问题,是不负责任的问题。年龄大有其他疾病,如果你医院负责任,会引发他的其他疾病吗?难道年龄大有其他病的人都该死吗?如果入院时患者病情严重,那么这六个小时,你用两小时救治不了,你就不能让病人转入上级医院吗?患者也不会不治而亡。而患者在来大陆前在长庚医院做过全身检查,确定身体没有不良状况才来大陆探亲的,就是一个普通感冒,你就能要病人的命吗?现在已经一个多月仍然不处理。说医院负次要责任,因患者是台胞就人道主义给三万元人民币,这个就是一个多月协调的结果。老人现灵柩在堂,我想他人家在天之灵也不会瞑目的!我要向医院讨个公道,要向政府讨个公道,要求院长下岗,给台湾、大陆家属一个公道的结果。
2009年4月15日
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病人造成伤、残、死等严重后果;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的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简而言之,责任事故说明医方不负责任,技术事故说明医方技术不够。
医疗界对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医生们非常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因为,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就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医方有被判医疗事故罪而坐牢的可能;而如果鉴定为技术事故,医方面临的只是行政处罚和赔偿。在《条例》出台之前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医疗技术事故多于医疗责任事故。
|